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二)高中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
●问:办理转学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确需转学的,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家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页、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务工证明、居住证明等。
●问:办理转学时还需要提供转学申请表吗?
答:河北省已全部取消转学纸质盖章环节,因此除了因系统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不应要求学生家长再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盖章环节。
●问:普通高中可以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吗?
答: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问:主城区内学校之间可以互相转学吗?
答:学籍管理规定,同城区内高中学校之间不能互相转学。
●问:公办学校可以转入民办学校吗?
答:可以,但民办学校不得突破核定的办学规模接收转学的学生,民办学校转学要严格在报备的空余学额数量内,并填写《邯郸市民办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办理转学。如学额已饱和,无空余学额,一律不予转学。
●问:学生转学后,学籍可以在原就读学校继续保留吗?
答: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转入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学生办理学籍转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问:学生转学时发现没有学籍怎么办?
答: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学生转入后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经全国学籍系统查重确定原来没有建过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通过非小学新生注册为学生补建学籍。
●问:学生转学时可以从小学6年级转到5年级吗?
答: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五四制”和“六三制”学校之间转学的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转入到相应年级。
●问: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随时申请转学吗?
答:学籍管理规定,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问:“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状态的学籍是否可以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
答:为了方便群众,学籍系统除了允许在校生状态(休学除外)的学生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业务外,还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学生办理此类业务。转学完成后,学籍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恢复为在校生状态。
●问:休学状态下可以转学吗?
答:学籍管理规定,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须在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问:转学业务办理时间要求。
答: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为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每年从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7月15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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