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或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第14条规定,侵犯的主体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14条第1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10项,第25条第3项等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为罚:
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被取消经营资格的,烟草专卖局在三年内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44条规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第4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经营者提供烟草制品过程中以哄抬物价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第40条、第55条第1款等规定,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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